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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

作者:徐红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量:0

  2021年10月8日,吴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署《薪酬确认函》,确认薪酬支付方式:1、基本工资(税前):试用期15,000元/月,转正后:15,000元/月;绩效工资(税前):5,000元/月,转正后5,000元/月;年度奖金基数(税前)80,000元/年。2022年9月28日,公司通过邮箱向吴某发送《调岗通知函》,内容为:“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决议,辽宁分公司办公点撤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补偿未能达成一致,现根据工作需要,需安排调任至宁波分公司任职销售。特此通知,请于2022年9月29日8:30前往新的办公场地报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逾期未报到按旷工处理”。同日,吴某通过邮箱向公司复函,内容为:本人户籍大连,在大连市甘区有房产,长期定居,家庭成员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均在大连市工作和学习生活,并且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在大连是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现公司单方面将我调至宁波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无法同意公司的异地调岗和降职降薪,要求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补偿和赔偿。2022年10月10日,公司通过邮件向吴某发送《解除通知》。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向吴某支付2021年度奖金人民币20,000元、2022年度奖金人民币8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一审结果: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改判公司给付吴某年度奖金8万

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前述规章制度已经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已有效通知吴某,故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且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入职及离职时间导致不符合发放奖金条件的劳动者是否可发放年度奖金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因双方已有关于年度奖金8万元的约定,且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未能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履行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结合吴某履行劳动合同恰满一年,故公司依约应当向吴某支付年度奖金8万元。

本案一审、二审出现反转。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吴某符合享有年度奖金的相应条件,故对吴某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二审重点考察了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经审查确认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又由于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金的约定,二审法院对奖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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