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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吗?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量:0

 案例介绍 

案例一:任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1]

任某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2018年8月10日,其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该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任某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为1720元。2019年11月27日,保安公司通知任某:因任某于2019年6月24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届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此后,任某未再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2020年11月16日,任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齐低于最低标准的差额工资;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仲裁委不予受理,任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范围。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退休。实际生活中,存在少数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为保护该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形成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以保障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因任某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仍应依法补齐差额部分。关于任某诉称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保安公司以任某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二:薛某与某纺织科技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2]

薛某,男,1958年5月5日出生,2017年6月10日入职某纺织科技公司从事推纱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4日,薛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薛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条件,对薛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观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薛某2018年5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其后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廖某与某塑胶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3]

2006年2月7日,廖某入职某塑胶公司。2017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退休返聘协议》,约定:“1.本返聘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甲方(塑胶公司)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廖某)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继续返聘协议事宜。……4.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8年8月8日,塑胶公司停工,通知员工回去等通知。2018年8月22日,塑胶公司通知廖某来公司领取工资条,并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了。

2018年9月18日,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塑胶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以廖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廖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塑胶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廖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塑胶公司为此与廖某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明确约定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即双方系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实际终止了之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此后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廖某要求塑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廖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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