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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非原创(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量:0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二、劳动法辞退怎么赔偿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三、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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