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大连律师 > 徐红梅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到手工资么

非原创(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量:0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到手工资么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第2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最低工资是指正常劳动下剔除延长时间工资和相关津贴的应发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一般对应的是我们的应发工资,而并不是对应实发工资。

  我们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是有本质的区别。

  其实我们每个月发放的工资条当中。都可以明确地体现出,你的应发工资该是多少钱,那么对应的实发工资,又是多少钱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二者之间,出现的差距主要还是在于你个人应当承担社保交费方面其中五险一金方面,那么我们个人是需要承担三险一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工资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怎么办

  首先给你当地的社保局打电话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其次,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即社保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工资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明确: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综上,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徐红梅律师

徐红梅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135-9116-031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