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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承担债务是否合理

非原创(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20-04-19 浏览量:0

 一、退伙承担债务是否合理

  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是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退伙人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是隐性的,退伙时可能未显露出来,如某种产品的质量暇疵等,这类债务有可能在他退伙后的一段方能显露,故对这部分债务他不能不承担责任;

  第三,退伙人对没有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退伙行为本身必须是善意的,退伙人不能通过退伙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同时,他在依协议分配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他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由于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也包括代其他合伙人偿还其无力偿还的债务。


  二、法定退伙的情形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在大陆地区的部分部队有“退伙”一词,指当月伙食费没有吃完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士兵和军官。你要问如果不退会去那里啦。当然充公进单位帐户。能退伙的部队不多。能退伙的部队往往待遇都很好。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三、退伙的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后果作了特别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法人资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换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是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是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第50条)。

  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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