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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 工伤如何赔偿?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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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 工伤如何赔偿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退休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据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仍存在雇佣关系,对于退休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用人单位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事故伤害时,可以依法与退休人员依法协商赔偿事宜,然后签订十分严密的和解协议,以避免赔偿后又被起诉的风险。另外,对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可以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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