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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电动车 “纳米长寿电池”变了牌子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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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电动车  “纳米长寿电池”变了牌子

实习生  张亦囝 记者 李星星

本报讯  买来的电动车车上标明了采用“航天技术”和“中美合作塞力特纳米长寿电池”,后来才发现车装蓄电池不是“塞力特”派而为“皇中皇”牌。23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车身标明采用了航天技术,使用的是纳米长寿电池,但没有资料证明车子何处采用了航天技术,蓄电池也不是那个牌子。”在庭审中,周某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购车款6320元。20078月,周某在顺庆区一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车身上印有“航天技术”、“中美合作塞力特纳米长寿电池”。买回后,周某发现车装蓄电池并不是“塞力特”牌。20088月,顺庆区消费者协会组织周某和车行业主陈某协商,最后达成换一组新电池,并指明了售后电池牌子。

车行向周某书面承诺,赵某以销售者名义参与签字确认,后未更换电池。今年8月,周某再次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和赵某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返还购车款。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更换什么质量、品牌蓄电池进行辩诉,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处罚,法院按照“更换”蓄电池方式进行处理。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行为构成欺诈的,承担的也是损失赔偿责任而非双倍返还价款责任。且请求“增加赔偿”必须达到以下条件:除价款或服务费外,该欺诈行为还导致消费者有其他损失;只有消费者的其他实际损失已达到价款的一倍。顺庆区人民法院遂于日前一审判决:赵某、陈某限期共同为周某的永久电动自行车更换一组新的售后蓄电池(更换的品牌与双方在消协达成协议一致)。

 

欺诈经营,

经营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

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条文确定了欺诈经营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且,我国法律没有要求消费者主张“增加赔偿必须具备其他实际损失达到价款的一倍”的条件。因此,只要存在欺诈经营,只要消费者存在损失,经营者就面临着承担高于交易价款的一倍以上的赔偿责任。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建立诚信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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