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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百问(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7-10-05 浏览量:3773

二、征管 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年检 四、 问:什么叫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办法? 答:即由地方税务部门(下称地税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受理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的申报、征收、追缴、稽查,并对少缴、漏缴、拒缴社保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办法。 五、 问: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办法实施前、后有什么不同? 答:该办法实施前,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下称社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和申报人员增减变动,地税部门每月按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数据向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征收社保费。该办法实施后,缴费单位、缴费人按实际工资总额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地税部门负责核定、录入缴费工资额和个人明细等资料,并进行征收,然后按月将明细征收数据反馈社保部门。 六、 问: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下称个体户)首次参加社会保险需办什么手续? 答: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批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体户除外)、有关批准成立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到社保部门登记窗口填写并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在当月20日前到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申报缴纳社保费,再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 问:单位或职工工资薪金变动,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如何申报? 答:单位应于发生变动的当月20日前(所称日期均含当日,下同),到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 注:属解除劳动关系减员的,单位到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之前,应先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属退休减员的,则先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到地税部门申报减员后,单位还须持减员职工的《劳动手册》,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记录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为职工办理失业或养老待遇的备案手续。 八、 问: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缴费工资乘以缴费比例逐月缴费。具体如下: (一)缴费工资指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总额,其统计口径包括:职工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收入的总和。其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市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注:2005年市区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工资上下限为3288—658元;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1317—3951元;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1317元;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下称医疗补偿费)缴费工资为1317元。 (二)缴费比例: 险 种 企业 个体户(2人以上) 单位 职工 单位 职工 养老保险 20% 8% 16% 8% 失业保险 (私营企业主可不参加) 2% 1% (农民工不须缴个人部分) 医疗保险 6.5% 2% 6.5% 2% 工伤保险 1% 生育保险 1.5元/人月 公务员医疗补助 7% 九、 问:个体户参加医疗保险还需要缴纳一次性预付金吗? 答:2人以上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一次性预付金;只有1人的个体户,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医疗保险,要缴纳一次性预付金。 十、 问: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本地工作,要参加社保吗? 答:国家、省条例未明确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是否必须参保,但粤劳社函[2002]331号阐明,我国公民在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回国工作,或赴港澳台定居后回大陆的,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一、 问:不同户口属性的从业人员,参保险种及缴费办法有无不同? 答:没有不同。在本市区各类型单位(含2人以上个体户)工作的从业人员,不论户口属本市或外地、农村或城镇,均按照上述规定的险种、标准参保缴费。 十二、 问:参保单位资料变更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应自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填写并递交《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 问:参保单位注销如何办理? 答:参保单位应自工商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填写并递交《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如欠费的,须先清欠后办理。 十四、 问:《社会保险登记证》需要年检吗? 答:要。各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0月至12月,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年审合格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近三个月社保费缴费票据,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填写并递交《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 十五、 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没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或谎报、瞒报、出具伪证的,将承担违法后果? 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或欠费的单位、个人,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有权实施强征,并从滞纳社保费(或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单位不设账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造成社保费延迟缴纳的,地税部门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没有依时办理社保登记、年检的单位,工商部门不予通过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如以谎报、瞒报、出具伪证等手段冒领待遇的,由社保部门追回当事人因谎报、瞒报、出具伪证而领取的社保待遇。 无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 十六、 问:哪些人符合个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资格? 答:本市区非农业户口(含家庭户)的,有参保要求的无业、灵活就业人员。 十七、 问:什么是无业人员? 答:没有从事任何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的人员。 十八、 问:什么是灵活就业? 答: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十九、 问:无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自愿缴费的形式参加哪些险种? 答: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十、 问:本市区农业户口转为家庭户的无业人员,能否个人缴费参加社保? 答:可以。 二十一、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能否继续缴费参保? 答:凡属本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届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养老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且养老保险关系尚未终结的,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顺延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医疗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缴足20年的医疗补偿费,并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二、 问:凭哪些证件办理? 答:劳动年龄段的无业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需持《户口簿》;退休人员则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十三、 问:如何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答:(一)劳动年龄段的无业人员个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须携带上述证件,到社保部门征管部门填写《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审核后,凭该《申请表》到指定银行开户,然后在当月20日前到地税部门填报《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办理逐月缴费手续。 (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须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凭征管业务窗开具的一次性缴款单据,然后在当月2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十四、 问:无《劳动手册》的无业人员,能否办理个人自愿缴费参加社会保险? 答:不能。必须先到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二十五、 问:无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 答: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05年按658元)的24%,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十六、 问:无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 答:(一)劳动年龄段的无业人员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无论以前是否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首次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时,都必须缴纳一次性预付金,标准为: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05年按1317元)×8.5%×24个月;并从参保当月起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05年按1317元)×8.5%。 (二)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20年医疗补偿费的标准为: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5%×(240个月-在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已缴费月数)。 二十七、 问:中途想停保,应该怎样办? 答:若个人自愿参保期间想停保,应于当月20日前到属地地税部门填写并递交《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申报停止缴费;然后凭地税部门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及本人《劳动手册》到社保部门办理确认。 二十八、 问:劳动年龄段的无业人员在自愿缴费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后再就业的,应由谁缴费? 答:再就业后,应申报停止个人自愿缴费,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若再次失业,可续办个人自愿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九、 问:无业人员在办理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前已参加过医疗保险,是否要缴纳一次性预付金? 答:无论是否参加过医疗保险,无业人员首次办理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时,都必须缴一次性预付金。已办理过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中断缴费后再次办理个人自愿参保的,不须缴纳一次性预付金。 三十、 问:已办理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就业后跟单位参保,已缴纳的一次性预付金能否退还或抵缴逐月缴费金额? 答:不论任何情况,所缴纳的一次性预付金一概不退还,只能在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抵作2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参保人退休前,预付金不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逐月缴费金额进行抵缴。 顺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一、 问:已参加养老保险,但届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的,养老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本市区(不含新会)常住户口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养老保险关系尚未终结的,可自愿向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提交书面申请,顺延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然后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二)本市区各类单位从业人员(不论户口属性),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办法顺延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然后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三)凡不愿顺延缴费的,或不符合顺延缴费条件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到养老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结清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及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及养老待遇业务窗签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到基金管理业务窗签领现金(100元以下)或支票(100元以上)。 三十二、 问:农村户籍人员、本市区外户籍人员也可以顺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吗? 答:届退休年龄前仍保留本市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继续在本市区各类型单位参加工作,并以在职职工身份顺延缴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可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三十三、 问:届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终结本市区养老保险关系,或从未在本市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能否顺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不能。 改制企业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 三十四、 问:哪些人员符合改制企业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条件? 答: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按市政府批转执行的《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江府[2004]54号)规定,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三十五、 问:改制企业如何办理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 答:(一)由改制企业向社保部门提出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书面申请,并附参加一次性缴费人员明细名单以及本企业改制的文件。如属困难企业,还需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保部门出具《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单》。 (三)改制企业凭《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单》到地税部门缴款,然后持地税部门出具的回单到社保部门确认。 三十六、 问:如何计算改制企业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金额? 答:(一)8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5%×(240-已缴医保月数)×80%; (二)超过80岁的退休人员: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5%×(240-已缴医保月数)×70%; (三)连续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的在职职工: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需缴月数×8.5%+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40-退休前需缴月数-在职已缴医疗保险费月数)×6.5%(困难企业的退休后缴费金额按80%计算); (四)连续工龄20年以下的在职职工: 1、连续缴养老保险月数小于或等于退休前需缴月数的: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缴养老保险月数—在职已缴医保月数)×8.5%; 2、连续缴养老保险月数大于退休前需缴月数的: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需缴月数×8.5%+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缴养老保险月数-退休前需缴月数-在职已缴医疗保险费月数)×6.5%(困难企业的退休后缴费金额按80%计算)。 注:(1)2005年的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317元计;(2)退休前需缴月数指企业改制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 三十七、 问:改制企业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一)有条件的改制企业,即同时具备有净资产和盈利的、无拖欠税金、社保费和职工工资的、有资产变现或产权、股权转让收益的、有剩余资金足以支付等条件的,必须为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 (二)不完全具备上述第(一)点条件,但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由企业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 (三)确实无能力为职工缴费,且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困难改制企业,可由职工自愿出资按上述标准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 三十八、 问:改制企业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 答:自缴费后的次月15日起,可以按其一次性医疗补偿费的年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九、 问:改制企业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偿费后,重新就业后,其医疗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答:改制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必须按在职职工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原按照一次性缴费而核发的医疗保险待遇将暂时停发,一旦职工再次失业,可续领该待遇。 四十、 问:职工在单位改制后下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且没有重新就业的,怎样才能积累足够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对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且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如属本市区常住户口,可按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十一、 问:单位能否以资产抵缴社保欠费? 答:单位欠缴社保费,确实没有能力清缴的,可书面向社保部门提出变现清缴申请,附上有效资产的产权证明文本。社保部门在劳动保障部门授权下,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资产封存、拍卖,以变现所得资金清缴欠费。 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概念 四十二、 问: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答: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四十三、 问:养老保险有哪几项原则? 答:养老保险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等原则。 四十四、 问: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养老条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城镇个体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十五、 问: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来源? 答: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滞纳金;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四十六、 问: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哪几方共同负担? 答: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待遇申报 四十七、 问:逐月领取养老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至少满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至少满15年。 四十八、 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否提前退休? 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四十九、 问:如何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25日前(顺延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下列资料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 (一)本人档案材料、劳动手册、身份证、户口簿。工人身份或无业人员退休的,还须提供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二)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居住在市区各镇的人员,蓬江区的可提交农行账户,江海区的可提交农信社账号); (三)已审批的退休申请表1份。退休审批注意事项如下: 1、市属单位工人正常退休、无业人员退休的,在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时,直接在市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填报退休申请表(1式2份); 2、市属单位及蓬江区属单位工人提前退休的,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区属单位工人正常退休的,须经所属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干部退休的(含提前退休),须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还须持人事部门审批后的退休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盖章。 五十、 问:某人以前是固定职工,工龄超过10年,但1994年前已从单位出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逐月领取养老金吗? 答:凡1994年6月1日前已走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其没有实际缴费的工龄不能视作缴费年限,只能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养老待遇。如该职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仍可申办逐月领取养老金。 五十一、 问:养老金何时计发? 答: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可于每月10日后,凭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当月养老金。 五十二、 问:领取养老金的存款帐号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办理? 答:由本人凭身份证或原单位(或社区)填写《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办理。 五十三、 问:怎样计算自己的养老金有多少? 答: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2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本金和利息÷120。(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逐月积累。)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9社平工资×截止至2001年6月底前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截止至1998年6月底前累计缴费月数÷12×1.2%(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计)+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2001年7月后历年累计调整比例+调节金。 注:1、视同缴费年限即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原固定工连续工龄、军龄、知青下乡年限;2、市直1999年社平工资为780元,蓬江区为758元,江海区为798元;3、原市直单位调节金为77.7元,蓬江区为71.9元,江海区为72.4元。 五十四、 问:怎样计算自己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有多少? 答: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二)一次性老年津贴=1998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月数÷12×2×1999年社平工资×截至2001年6月止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五十五、 问: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五十六、 问:提前退休对养老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受影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过渡性养老金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五十七、 问:养老保险已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费与否,在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有没有区别? 答: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后的被保险人,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每缴交1个月,每月养老金在原基础上增加的计算公式为:月缴费工资×11%÷120。 五十八、 问:什么是缴费工资指数? 答: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缴费工资与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反映本人工资与所在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对水平。 五十九、 问:什么是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答: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2001年6月30日前缴费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值,反映本人的平均缴费水平。 六十、 问: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挂钩的职工月平均工资。2001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退休时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1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1999年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六十一、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通缉、在押、判刑后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1、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但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3、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管制及执行有期徒刑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直至管制及徒刑期满。 辞职、被解雇、转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六十二、 问:任何辞职、被解雇、转移就业的人员,都可以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并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吗? 答:不是。仅限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停保的江门市外农村户籍人员。 六十三、 问:本市户籍人员、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在市区单位工作时参加了养老保险,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并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不能。只能按以下办法处理: 办法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到重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 办法二:继续保留本地养老保险关系,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续保,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缴费年限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十四、 问:市外农村户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申报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并结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在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到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窗申报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凭该业务窗开具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身份证到基金管理业务窗签领支票,然后到指定银行提款。 六十五、 问:市外户口农民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仅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六十六、 问:农民工能否不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能否不退保)? 答:可以。处理办法与本市户籍人员、市外城镇户籍人员同(见上第六十三条)。 六十七、 问: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一)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跨地区流动时,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所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以及累计利息。具体转移办法为: 1、从本地转往异地的,凭转入地社保部门同意接收函、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向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申请。征管业务窗向申请人出具转移表,并通知基金管理科把基金划到转入地社保部门。待基金转移到帐后,申请人可凭转移表到转入地社保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2、从异地转入本地的,先在本市区办理参保、缴费;再凭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开具的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部门办理转移社保关系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账户金额到帐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征管业务窗办理转入手续。 出国(境)定居养老保险待遇申报 六十八、 问:退休后出国(境)定居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享受待遇条件、申报办法、待遇标准与国内定居退休人员相同。出国(境)定居后,必须每年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 六十九、 问:劳动年龄内出国(境)定居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被保险人凭出境通知、劳动手册,到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窗办理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保险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窗审核同意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到基金管理业务窗签领支票。 养老金资格验证(退休年审) 七十、 问:哪些人须办理退休年审,何时办理? 答: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每年1-5月份年审。逾期未审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审后再行补发。 七十一、 问:本地定居的退(离)休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答:(一)有管理单位(含社区,下同)的退(离)休人员,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二)本地定居但没有管理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可由本人带身份证、IC卡到社保部门办理。 七十二、 问:既无单位,又无法亲临办理退休年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本人无法亲临的,可委托他人领取《江门市社保部门退(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通知书》后,在居住地的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或居委,或公安部门办理验证。属国内异地定居的,还须将以上有关部门验证盖章后的《江门市社保部门退(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通知书》,或相关的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备案。 七十三、 问:退(离)休后在国(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答:每年提供一次居住国(地区)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华人社团)开具的生存证明,由单位或代办人前来办理验证;也可直接将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备案。 参保人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申报 七十四、 问: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答:由单位凭死亡证明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单位按该业务窗核定的待遇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持待遇计发表到基金管理业务窗办理转账。 七十五、 问:无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答:由亲属持死亡证明及办理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经核定后,办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待遇计发表,到基金管理业务窗签领支票。 七十六、 问:在职缴费期间死亡的职工,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答:由单位凭死亡证明、劳动手册、向地税部门申报减册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支取待遇办法同上第七十四点。 七十七、 问:无业人员个人自愿缴费参保期间死亡的,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答:由亲属持死亡证明、劳动手册、向地税部门申报减册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及办理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支取待遇办法同上第七十五点。 七十八、 问: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中断缴费的无业人员死亡后,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答:由亲属持死亡证明、劳动手册及办理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到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窗办理。支取待遇办法同上第七十五点。 七十九、 问:死亡后,养老待遇有多少? 答:(一)退(离)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个月社平工资的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个月社平工资的抚恤费和6个月社平工资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结清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注:供养直系亲属指依靠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配偶、兄弟姐妹、以及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岁未满18岁仍在完全中学读书的子女。) (二)参保缴费其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个月社平工资的丧葬费,并结清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三)中断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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