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伟律师

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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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来源:李红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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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是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及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对于该行为,我国法律以转让股份自由为原则,即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以及转让的时间、地点、受让人、交易价格等。但自由也需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等对股份自由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一、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证券市场专业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四、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时转让股份的限制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同一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同一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进行报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后二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五、因涉嫌证券违法而被调查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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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红伟
  • 执业律所: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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