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张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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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家承诺还是国家三包规定?

来源:张振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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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家承诺还是国家三包规定?

     

先生前不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当时销售员宣称该商场卖出的电器可享受“39天超长退机,99天超长换机”的商售后服务。见商场的售后标准如此之高,尽管其售价较高,但先生还是毫不犹豫地在该商场购买了空调。空调使用20多天后便出现不制冷现象,经检查是制冷剂泄漏,当先生要求商场退机时,商场方面却称退机换机,由先生联系空调厂家解决。先生随后联系了空调的生产厂家,但厂方却表示,用户的机器已经超出了退机期限,无法换机。厂方称,按照国家规定,空调的三包期限为“7天包换,15天包退”,他们的售后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的,这一点在产品的保修卡上写得非常清楚,至于商家私下宣称39天包退,那是商家自己的事,与生产厂家无关。

     这下可让赵先生有些为难,他的机器是不是可以退机?如果不能退的话,那么,商家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是不是违规了?

张振合律师解答: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当经营者的承诺与国家三包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究竟以什么为准。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可见,国家三包规定中所列示的的指标、期限等,是三包责任的最低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该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本案中,商家承诺“电器可享受‘39天超长退机,99天超长换机’的商售后服务”,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明示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合法有效,商家当然应该遵守,而不应借口国家的三包规定来推脱责任。有诺必践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商家既然已经作出承诺,当然应予以兑现。所以,先生的情况,符合商家承诺的退机条件,商家应予办理退货。否则,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上述承诺是由商家做出,故先生应直接找商家交涉,而不应找生产厂家处理。

但本案尚存在一个先生如何举证商家承诺的问题,倘若该承诺仅是销售员当时的口头表述,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现又予否认,先生恐怕会因无法举证,而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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