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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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选择退房?

来源:张振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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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选择退房?
       对于大多数的购房者来说,买房是其人生的一件大事,或倾半生积蓄,或背负长期的银行债务,故应慎重对待。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行为自应受到合同的约束。倘若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或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购房人的合同目的往往难以实现,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十二种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1、不可抗力;2、卖方明示违约;3、先卖后抵押,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4、一房二卖;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0、面积误差比超过3%;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卖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房屋;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在规定或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以上是商品房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的十二个法定理由,购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卖方如有异议,可以人民法院(有仲裁协议的为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上述3至7五种情况下,购房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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