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对人财产约定不明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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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安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二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证明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后,又约定:“双方在婚后继续实行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和共同管理,双方均不能干涉过问”。但是二人对个人财产及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的理解发生争议。
张某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安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余额30万元。
安某辩称,该协议约定婚后实行经济独立,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
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证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的,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安某不仅对财产及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于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张某与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对本案所争议条款应按照“约定不明”处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张某与安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2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分得13万元。
张某与安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二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证明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后,又约定:“双方在婚后继续实行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和共同管理,双方均不能干涉过问”。但是二人对个人财产及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的理解发生争议。
张某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安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余额30万元。
安某辩称,该协议约定婚后实行经济独立,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
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证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的,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安某不仅对财产及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于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张某与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对本案所争议条款应按照“约定不明”处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张某与安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2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分得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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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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