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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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

婚前协议对人财产约定不明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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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安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和经济纠纷,二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证明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后,又约定:“双方在婚后继续实行经济独立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和共同管理,双方均不能干涉过问”。但是二人对个人财产及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的理解发生争议。
      张某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安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余额30万元。
      安某辩称,该协议约定婚后实行经济独立,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
        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证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的,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安某不仅对财产及性质约定不明,而且其范围亦属于约定不明,即该约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如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如何负担等,均未作出约定。同时,虽然张某与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各自的财产相对独立管理使用,但并未截然分开。故对本案所争议条款应按照“约定不明”处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张某与安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2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分得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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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敏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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