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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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弱势股东如何维权

来源:王艳庚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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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陷入僵局,弱势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之间丧失基本信任,公司失去了人合基础,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公司运营机制失灵,无法就任何事项做出决议。股东用尽私力救济方式,仍无法解决,可提起公司僵局解散之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公司陷入僵局,并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改变时,解散公司无疑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案例]     林某、张某二人是同学,关系很好,1995年两人看到了通讯市场丰的利润,成立了石家庄  通讯公司。林某出资12万元,占资本金的60%;张某出资8万元,占资本金的40%。林某任执行董事、经理,张某任监事、会计。成立后,双方共同决策,关系融洽,公司也取得了可观收益。事情到了2007年3月份,两人所代理品牌的厂家出现了问题,两人的公司也随之出现了问题,两人开始互相埋怨,在经营思路上也出现分歧,争论不休,经营陷入停顿。2007年5月份,林某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利用执行董事身份变更了公司地址,独自经营起来。张某知道后,要求林某受让自己的股份或者对公司进行清算。双方意见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张某感叹自己的投资,就这样不明白的“消失”了,万般无奈。 “公司僵局”      这种情况的法律名称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多有发生,在公司法修改之前,除了私力救济之外,公司僵局几乎没有法律救济方法,弱势股东往往苦于无法可依,拖一段时间后,被迫接受控股大股东的苛刻条件。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赋予了弱势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这一规定使处于煎熬中的弱势股东为解决公司僵局找到了一条法律救济的方法。 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 当股东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公司僵局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公司已陷入僵局的事实的证明,而要证明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则必须明确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即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通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一.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应该包括两种情形,即僵局和欺压。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一般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所谓“严重困难”,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陷入僵局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已不能实现公司的职能,且持续时间较长,无法弥合,无法补救。     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公司法为公司解散之诉的提起设置的最后一个前提或者障碍。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没有规定“其他途径”是什么,如何才能达到通过“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状态,但根据解决争议的一般规律,可以将“其他途径”理解为股东为解决争议所进行的私力救济,即在可能的范围内,股东之间就股东权利之争通过谈判、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等方式对解决争议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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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艳庚
  • 执业律所: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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