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升律师

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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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继承,刑事案件

抚养费案上诉案代理意见

来源:刘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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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

(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号案上诉人的委托,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抚养费用计算基数被上诉人收入的确定,法院应责令被上诉人提供纳税凭证或董事长确认的财务记录一,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以示法律之正义

1.     被上诉人系台湾人,在台资厂东莞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代表董事长行施一切权利,月收入30000,东莞这是常识;

2.     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不会主动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工资条5000元显然其收入是远高于5000元的;

3.     正常的工资领款凭证都会有老板的审批和财务部门的入账凭证及收入纳税凭证,在东莞法院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关于收入的认定上都是以务部门的入账凭证及收入纳税凭证为准;

4.     被上诉人掌握着自己收入多少的证据,依公平及诚信原则,法院应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及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示法律之正义

5.     一审期间上诉人也提交了关于调查取证被上诉人实际工资收入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根据证据规则,一审法院拒绝调查取证系程序违法;

二、                        关于抚养费用计算比例,一审判决按20%只计算了抚养小孩应支出的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没有考虑现抚养小孩需要人全职照料及教育费用的追加及物价的上涨指数,建义二审合议庭考虑抚养小孩需要人全职照料及教育费用的追加及物价的上涨指数, 对于抚养费用计算比例按被上诉人工资收入的30%--50%的比例判决,以示法律的人性化.

三、                        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应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

1.     被上诉人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2.     被上诉人现已存在拒绝承担抚养费小孩的行为;

3.     被上诉人系台湾人, 其随时可以返回台湾,现在在大陆月收入30000元都不主动履行义务,如果被上诉人以后刻意逃避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法院也很难执行到位,有损法律的尊严;

4.     上诉人现无固定收入,又得照料小孩,如只判决按每月一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用根本无法保证小孩的正常成长,如出现被上诉人不按月给付的情形,将会对上诉人的生活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及只按月收入5000元的标准及20%比例计付抚养费,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能保障赵小龙日后的正常生活水平,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未成年人的利益,按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以30%以上的比例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赵小龙抚养费用,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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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东升
  • 执业律所: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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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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