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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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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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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无须支付代通知金。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如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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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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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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