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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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曾永前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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