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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的法定情形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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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用人单位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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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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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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