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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主动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的法定情形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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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主动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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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以其他理由如家庭有事、身体不适、另有发展等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上述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庭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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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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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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