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3
人浏览
 

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曾永前律师

1、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虽然无过错,但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除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获得“铁饭碗”,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同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由曾永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永前律师咨询。
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律师
帮助过 48384人好评:2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