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已公示无法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0
人浏览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已公示无法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曾永前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司法实践中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及处罚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对该规章制度已公示无法举证的,该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得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的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劳动者签收记录,组织劳动者进行规章制度培训时应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以上内容由曾永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永前律师咨询。
曾永前律师
帮助过 48384人好评:224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