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原因无法举证的风险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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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对离职原因无法举证的风险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甚至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后反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但对己方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呢?针对该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利。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应规范操作,尤其是劳动者不辞而别时,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预防劳动者日后“碰瓷”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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