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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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风险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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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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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书面通知工会(未建立工会的除外)并保留相关证据,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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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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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莞太路与鸿福路十字路口)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