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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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风险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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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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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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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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