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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毁约不买,可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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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国家房产调控政策出台后,出现不少买方毁约不买的纠纷。就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问题,主要可以选择没收定金或按照房价的10%或20%赔偿违约金。

不过,有的卖方可能会因追究违约金的诉讼费、律师费成本过高,或信心不足,或不愿将事情搞的太大等原因,而不愿意选择追究违约金。而很多情况下,没收定金又不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比如,本律师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已开庭),当时房价成交价为500多万,已支付的定金还不到10万,后买方毁约不买。截止诉讼之时,房屋跌价至少在30万元以上,该案件如卖方仅要求没收定金,实际上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如不愿意追究违约金,除了要求没收定金之外,其实还可以提出一个赔偿房屋跌价损失的请求。因为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虽不能同时主张,但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却不矛盾,尤其是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时候。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只约定定金,没有约定赔偿损失的,当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本律师在南山区的一个案件,卖方就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请求,涉案房产起诉时经评估跌价达50多万,作为卖方,因多种原因又不愿追究违约金,因此,在诉讼请求中,除了没收定金10余万元的请求以外,还提出了赔偿损失40余万的请求。该案将于下月开庭,案件结果拭目以待。

深圳方俊律师

201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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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方俊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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