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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房产继承权诉讼时效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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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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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张老爷子和老伴生了四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儿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儿。1971年,两个儿子与父母一起,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内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北房(平房)6间。1990年,张老爷子在老伴死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北房8间的东侧4间及东厢房分给老大,西侧4间分给老二。1995年,张老爷子去世。现在由于村里要拆迁,涉及分楼房,两个妹妹向哥哥提出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父母死后遗留的平房应共同继承。因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两个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各继承正房两间、厢房半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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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诉争之房屋,二原告在房屋分期建造时,对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过贡献,应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其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对其母亲所留遗产亦享有继承权。虽然1990年二被告在父亲的主持下,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但是,二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则不予保护。法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继承的诉讼时效的知识

  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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