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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遭遇卖方违约的案件

来源:刘普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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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位中介朋友的电话,称他那里接待了一位购房者称自己通过另一中介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过了约定的交房过户时间,卖方通过中介告知不卖了。请我过去看看这个案子能否打官司。

到了中介,看到了这份购房合同,一如行业惯例是买卖双方加中介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2万元条款及交房过户期限、违约责任。按合同来看无疑是可以胜诉的。

将情况告知了购房者,但他沉吟良久,下不了决心。

我在一边翻看这份合同,发现中介居然在违约责任中添加了一个“双赢”条款,此双赢不是买卖双方的双赢,而是中介的买卖双方各自违约的情况下均按没收或双倍返还的定金中抽取50%,即得到1万元作为“服务费”,而这份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才0.2万元。

我不禁咋舌。

第一,如果一方违约,则中介属于居间不成功,依法不能收取报酬,则0.2万元尚且不能收取,何况1万元?中介也太“旱涝保收”了!

第二,如前所述,此约定显然无效,退一步分析,即使有效,则首先因中介合同从其实质讲属于居间,但从履行实践中均为买方支付报酬,而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假如卖方违约,则卖方与中介方之间并无合同价款,如何能向中介赔付定金?假如买方违约,合同价款仅为0.2万元,则违约定金高达1万元不是“匪夷所思”?

第三,从诚实经营,促成交易中获取0.2万元的中介费与从暗箱操作,破坏交易中获取1万元。两者相比,何为利厚?从追逐利润的角度讲,中介要想发财,必然是希望交易不成,则自己不费吹灰之力,净得五倍之利,何乐不为?可见中介之黑。

本来是一桩小案,引发若干思考,聊博读者一笑。

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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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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