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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四——交通费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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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四——交通费

    (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标准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救护车费等,根据当事人实际必须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索赔实务中涉及到的交通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项:

     1)受害人在发生伤害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伤害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

     4)受害人及其亲属参加伤害事故处理期间的交通费用。

     2、交通费的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在伤害发生后,通常按照伤害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车旅标准计算,即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四)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证据

     交通费的证据就是交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应当能够符合上述标准以外,还应当能说明用途,即起始地点、来往次数,目的是什么。

    【注】交通费收据应当保留好,不要事后收集,以免出现联号票据。

 【交通律师】李建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索赔、刑事辩护、合同法律、公司法律等。现任三门峡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www.jtsgls.org )的特约首席律师,专门负责处理疑难交通事故赔偿等,咨询中心电话:1393810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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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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