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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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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陆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陆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陆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江XX、陆XX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得逞,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其中还有一个情节: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吕XX时,问“你为什么给他们写欠条时,名字写成吕文贵?”,吕XX回答“我给他写吕文贵,是编的名字,明天他找不到我,我准备回洛宁老家”,同时在欠条中,写的是欠陆俏霞一万元,被告人的名字也是错的,证实被害人在书写欠条时,利用双方不熟系名字的条件,没有写真实的名字,而是有意识的编了一个“吕文贵”的假名字,还写错被告人的名字,并且被害人也准备回老家以避开被告人,同样将使被告人敲诈勒索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陆XX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是因被害人吕XX多次骚扰被告人陆XX而诱发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引起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陆XX与被害人吕XX本来素不相识,以至于在被害人书写欠条时故意将名字写成吕文贵,被告人也没有发觉其中的问题,因为被告人本身就不知道被害人叫啥,同样被害人吕XX也不知道被告人的真实名字,在书写欠条时被害人写的是欠陆俏霞一万元。然而就是在如此陌生的条件下,被害人吕XX因偶然因素见过被告人陆XX后,提出要被告人给他缝被子、嫁给他、让被告人陆XX到自家过夜、或者在家里没人的时候给他打电话他过来等要求,还多次炫耀自己有退休工资、有存款等,就是这样多次提出非分要求和炫耀并实施性骚扰等过错行为,诱发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有丈夫,在多次伺机接近被告人并提出非份之想的时候,毫不顾忌自己已经72岁的年龄,可谓色心不老,在已经意识到晚上去被告人过夜可能会被其“丈夫”发现时,仍然毅然决然去被告人处赴约,可谓色胆不小,这些事实,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所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况且本案的结果是完全能避免的,在被告人等提出要报警的条件下,是被害人自动提出自己身体有病、太丢人等理由要求不要报警,要求私了,提出讨价还价,在这种金钱积极引诱下,使本来在观望的陆XX产生了犯罪意念。任何公民无权引诱他人犯罪,也无权为犯罪提供机会,受害人这是在教唆犯罪。教唆行为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提请法庭慎重考虑,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因有被教唆引诱的行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况且,在案件中,被告人的威胁行为不实十分明显,被害人也没有受到伤害。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发生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陆XX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酿成今天的局面,在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有待提高,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是在特定的外在环境和特定的诱因条件下失足犯罪,由于长期自由散漫,缺乏自我约束力,才造成今天的沉重代价,相信通过此事,对其震动是巨大的,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给其本人造成了终生的悔恨。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陆XX的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挽救每一个失足者,使她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是我国《刑法》立法思想之一。希望法庭能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0]219号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的规定,被告人等的犯罪数额仍在数额较大的范围之内,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和能够积极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

综上,提请合议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被告人陆XX减轻、从轻处罚,为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打击惩罚犯罪,体现刑法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也能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

谢谢。

                               

                                  

                                  2009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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