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

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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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涉嫌抢劫罪的辩护词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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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顾自正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顾群正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顾群正涉嫌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公诉书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指控是属实的,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是准确的。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群正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顾群正在作案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作案时年仅19岁(不满20岁),本起案件的发生,与他自己年少不懂事自制能力不强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受到他人错误诱导时,没能坚决予以抵制,而是糊里糊涂的跟随参与实施了犯罪。

2、被告人顾群正主观恶性较小,在参与实施抢劫过程中手段较为轻微,在预谋犯罪和实施过程中,其一直处于附随的位置,没有积极的实施加害行为,所起作用属于次要性质,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认罪态度好。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在辩护人会见时,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顾群正的表现,表明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他在今天在法庭上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4、被告人作案时年仅19岁(不满20岁),如今已经37岁,在案发后的长达20年中,其没有再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不再具有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性,已经改正了错误。

辩护人相信,鉴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严以律己,没有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充分说明被告人经过教育改造是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群正虽构成犯罪,但确实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的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考虑到被告人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已经不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李建锋   律师
2009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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