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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投毒案”之法律探讨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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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投毒案”之法律探讨

甘肃平凉市投毒案件当地政府发布最新信息,公布了嫌疑人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据公安机关调查,39名牛奶中毒人员均为食用平凉工业园区马坊村马文选奶场46日下午配送的牛奶所致。通过大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物证鉴定,作案动机和条件均指向吴某、马某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41012时许,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吴某、马某夫妇因行业竞争对马文选产生怨恨,预谋伺机报复。41日前后,吴某在他人处购买亚硝酸盐,4514时许,其妻马某趁马文选夫妇不备在马家牛奶内投放少量亚硝酸盐,用户食用后产生轻微中毒症状,未产生严重后果。4610时许,马某又趁马文选夫妇不备再次向马家牛奶罐投放亚硝酸盐,致39人中毒,其中3名幼儿死亡。

目前,吴某、马某夫妇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虽然还在侦查阶段,但民众对该事件的关注以及愤怒情绪仍在继续发酵,喊“杀”声四起,这不仅仅因为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激起了全社会的愤怒,更是因为本案已经造成39人中毒、三名幼儿死亡。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本案的吴某、马某夫妇会被判处最高刑死刑吗?是否适用死刑要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符合犯罪构成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本案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投毒,并造成39人中毒,其中3名幼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完毕,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马某夫妇为完全刑事责任人,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本案中,吴某、马某夫妇因行业竞争对马文选产生怨恨,预谋伺机报复。并先后两次投毒,其主观故意是明确的,符合本罪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

从以上案件基本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应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构成本罪会如何量刑呢?按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最高刑为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司法实践中,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从本案看,犯罪嫌疑人为报复先后两次投毒,其主观故意是明确的,而且其投毒目标是公众日常食用的牛奶,而牛奶的主要的消费对象是婴幼儿和老人,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作为牛奶经销人员是明知的,其主观恶意是明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情节极为恶劣,也造成当地社会的公众心理恐慌,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能起到威慑、惩戒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作用。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的审理会根据相关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民众也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不容触犯的,违法者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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