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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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适用探讨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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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法律适用探讨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一项罪名,即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9730 ,被告人王某利用U盘从他人处购买495042009年新疆高考考生的基本信息,支付购买费1000元,2009731日被告王某将其中的11621名考生信息以2000元价格卖给孟某,200983日,王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是修正案七发布后的全国第一起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刑事案件。经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后,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决6个月有期徒刑。这一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宣判案件。

本案在审判中的争论焦点是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也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规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造成各方理解的不同。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目前,在司法界对于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只有明确了具体规定内容才便于司法操作和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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