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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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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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井受伤 一审判赔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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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的一天,小赵(系化名)找到本律师,称自己下班后跌进了单位的沙井里,命根子撞在了沙井的边沿上,住了二十多天的院,花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想请律师帮助索赔。律师经过详细询问,得知案件的来龙去脉:小赵是某粮库的聘用的保安员, 粮库内因建筑一仓库,将工程交佛山某建筑公司承建。八月的佛山经常下雨,建筑工地有积水影响工程建设,建筑公司便用水管将积水排放到粮食储备库厂区内的沙井中。2006年8月25日早晨8点钟,小赵在下夜班后,去给自行车充气,在走到放充气阀的窗台附近时,左脚踏在沙井盖上,沙井盖突然向上翻翘起来,便跌入深约一米左右的沙井中,会阴部撞击在沙井边缘。到了当天下午,由于会阴部疼痛难忍,小赵便到附近医院治疗,由于疗效不明显,8月27日赴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阴茎外伤性假性动脉瘤,阴茎异常勃起,8月29日开始在佛山市中医院入院治疗22天,2006年9月19日出院,用去医疗费一万多元。 了解到基本案情后,本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是否有证据证明小赵跌入沙井受伤的事实?小赵讲:“我当时跌井时没有人看到,没有打120,也没报警”。2、小赵的伤对性功能有多大影响,是否能评上残疾?小赵受伤的部位是会阴部,经过手术治疗,伤情已有部分缓解。3、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还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规定有什么区别?4、小赵所属单位和建筑公司,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赵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如果够成伤残,影响到性功能,小赵之妻能否作为原告,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小赵的单位粮库为小赵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的赔偿金(赔偿金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赵),能否抵扣单位应对小赵的赔偿? 以上几个问题中最为棘手的是如何证明小赵跌井受伤的基本事实,小赵跌井时既没有目击者,也没有其它证据, 如果这一事实不能得到证明,向对方索赔的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通过律师的指导帮助,小赵取得了以下几份证据:1、与单位领导的谈话录音;2、因治伤向单位的借款申请(有单位负责人的批示);3、同事证明,证明小赵受伤后回单位宿舍擦红花油。以上几份证据结合现场照片、病历资料等,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所要求的合理相信原则,小赵已完成举证责任,对小赵跌入厂区内沙井中受伤应予认定。 为了认定小赵的伤残等级,本律师带小赵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经鉴定小赵阴茎勃起功能受限属十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向法院提出小赵的鉴定是自行委托鉴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这就涉及到小赵是否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本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其权利,对方要想反驳必须有证据证明并须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结论属于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64条又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的证据就包括鉴定结论在内。因此,小赵提供的鉴定结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地面施工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地面施工的场所,并非在一切场所进行地面施工,都适用本条之规定。只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进行地面施工才适用本条之规定。因为这些场所是人们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方,施工人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能避免有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在一些非公共场所进行地面施工,一般人们较少接近施工现场,则无需适用本条之规定,如果出现当事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建筑物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生活中常见的如墙壁倒塌、窗户玻璃吹落、花盆坠落、广告牌倒塌等情况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些损害依《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些,综合分析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建筑物致人损害。 小赵所属的单位粮库作为沙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对小赵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建筑公司因建筑工地积水经粮库同意向沙井中排水,实际享有了该沙井的使用权和承担了沙井管理维护的职责,由于二被告未能尽到相关管理维护的义务,使得沙井处于不安全状态,直接导致原告小赵跌井受伤,因此,对原告小赵的伤粮库和建筑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小赵之妻能否作为原告要求对方赔偿,在法院审理中也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小赵的伤害部位是会阴部,并已造成阴茎勃起受限性功能障碍的十级伤残,小赵之妻也是受害人之一。小赵和妻子作为年仅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性功能障碍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夫妻生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将伴随一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小赵和妻子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小赵所属单位曾经为小赵购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小赵出院后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金支付给小赵。在法庭上粮库以意外伤害保险是自己购买且保险公司已经向小赵支付保险金为由,要求用保险金抵扣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小赵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有权享有保险金。该保险赔偿金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利益,与被告应负的赔偿责任无关,因此不能从小赵的诉讼请求中减除。 最后,一审法院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判决粮库和建筑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赔偿小赵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伍仟元,小赵之妻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对小赵单位请求用保险金抵扣赔偿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小赵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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