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锋律师

吴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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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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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劳动教养代理词

来源:吴玉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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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规定,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贾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的委托代理人。现依照本案材料及刚才庭审调查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问题。
1、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
根据被告适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案原告的行为必须屡教不改才能被劳教。如何理解原告的行为是否“屡教不改”,代理人认为要严格依法进行解释,不能扩大解释,原告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屡教不改”的含义的理解与公安部的理解精神是一致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后又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且《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没有用“等”、“屡教不改”字眼,可以认为是对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全部细化,不能再扩大解释了。
针对被告的理解,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是相互独立的,任何一项情形均构成劳动教养条件,实施两项以上当然也构成,但不能理解为实施该条中一项的一部分,又实施另一项的一部分,也构成劳动教养条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轻行为构成(屡教不改前提),严厉的行为更应该构成。
2、原告不属于被劳动教养主体。
被告答辩称,《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劳动教养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人群。代理人该《通知》无论规范性还是效力均低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其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冲突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
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可以适用,但也应该完整理解该《通知》的内容。该《通知》第三条提出,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明确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行他[2000]12号答复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可暂就被劳教人员实体上是否构成屡教不改的“地痞”、“流氓”、“村霸”进行审查,一般不宜以超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而判决撤销。可以看出,如果是农村人群被劳动教养,必须属于地痞、流氓、村霸。本案原告显然不符合被劳动教养的主体。
3、被告适用的劳动教养依据,是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被告提供的《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从法律位阶上说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该《批复》的内容又违反了上位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无效。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反,应当予以撤销。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代理人:吴玉锋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00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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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玉锋
  • 执业律所: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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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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