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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作品遭到剽窃,侵权者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罗军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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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遭到剽窃,侵权者承担什么责任?

    市区AA音响公司来电询问:我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聘请香港影视明星XXX与著名歌手YYY来温州拍摄的摄影作品《优雅大方》刊登在本公司制作的“梦幻之星音响”广告册上,随后在2004年10月份的《现代音响》、《广州音响世界》等杂志上刊登发表。但2004年第四期《深圳商情广告》和2005年2月8日《上海电器沙龙》刊登出广州君威音响提供的《坚持价格品牌》广告摄影作品“魅力二号系列”,该“魅力二号系列”作品系剽窃了我公司的上述摄影作品,问:剽窃单位和出版商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计算赔偿责任?能向温州有关法院起诉吗?

    罗军民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因此,AA公司享有摄影作品《优雅大方》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剽窃单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AA公司可以从中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式,要求剽窃单位君威音响和出版商(即《深圳商情广告》和《上海电器沙龙》的承办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等均不在温州,为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AA公司可向广州、深圳、上海等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罗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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