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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涉嫌强奸一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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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郎某父亲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郎某本人确认,在郎某涉嫌强奸一案二审期间,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缑轩初律师依法为郎某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会见了郎某,认真听取了郎某本人的辩解和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郎某犯强奸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郎某违背王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这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王某的陈述中,虽然多次强调郎某是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同时其为了证明郎某是违背妇女的意志的强奸行为,王某特别强调2010年9月18日在郎某强行亲吻的过程中,自己还咬了郎某的舌头,郎某还打了她几拳(见侦查卷P43页);特别强调2010年9月28日,郎某亲吻她时,她用裁纸刀扎郎盟盟的后背;特别强调2010年9月29日,她趁郎某睡觉之机,用旅馆里的正方形烟灰缸砸郎某的头;特别强调2010年9月30日,用水果刀刺郎某几刀。但辩护人同时注意到,王某还陈述:二人系初中同学,且一直以兄妹相称。在初中毕业后,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交往。2010年9月18日下午4点左右,郎某与其电话联系后,王某与同学张某一起去见郎某。之后将张某支开,一起吃饭,接着就到宾馆房间内说话,被郎某亲吻、抚摸,发生两性关系。在被郎某亲吻、抚摸和发生两性关系的过程中,王某除咬了郎某舌头外,没有喊叫,没有挣扎。之后的几次,王某接到郎某的电话后都会准时参加约会,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辩护人特别注意到:郎某否认在发生性关系时使用暴力手段,强调每一次都是王某自愿的。同时还对双方性爱中的举动做了解释。
       辩护人认为,通过王某后来刺杀郎某的举动看,与郎某长时间纠缠在一起,确实不符合王某的意愿。但并不能以此推断,与郎某曾经发生的性关系,就一定违背王某的意志。
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王某在郎某2010年9月18日第一次亲吻、抚摸的时候,没有向郎某传递明确的拒绝信号(如呼叫、反抗),从其陈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看,在亲吻、抚摸之后与发生性关系期间,王某就没有任何反抗。显然,王某的这些表现,足以给郎某传递一个信号,王某不拒绝与之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提醒法庭注意:如果真如王某所言,其与郎某发生性关系都是被迫的,王某与郎某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没有拉扯、撕拽行为,王某的衣服都能完好无损的现象该如何解释?每次发生性关系前或后,郎某总会出去买一下食品、水果吃,在郎某外出的过程中,郎某从来没有限制王某的自由,王某为什么没有想到逃走,为什么不逃走?发生性关系后,王某为什么每请必到?王某每次对郎某的亲吻和抚摸为什么没有反抗?对每次发生的性关系为什么没有明确拒绝过?为什么没有呼救过?为什么没有报警过?
       辩护人认为,一方面本案中王某不是不能反抗、也不是不知道反抗、更不是不敢于反抗,而是自己半推半就,当时不愿意反抗。另一方方面,没有证据显示,郎某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此,一审判决郎某强奸王某经不起推敲。
      二、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恋爱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受委托后,郎某之父曾拿一本郎某的日记本让辩护人看,会见郎某时经其本人指认,其中2007年11月17日、20日、24日的日记系王某在郎某笔记本上所写的日记。从该日记内容可以看出王某对郎某的思念之情。
      会见郎某时郎某还向辩护人说,2009年11月,他曾骑摩托带王某到他姨家(宝丰县大营镇观音堂回龙庙村)去玩,路上曾停车与王某相互拥抱一段时间。2010年5、6月二人电话确立了恋爱关系。
       三、王某刺杀郎某或许另有隐情,其多次强调郎某强奸的目的不排除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
       辩护人在会见郎某时,郎某曾向辩护人说其他一些细节。
      2010年9月19日早上6时,是郎某为了王某上学设置的起床时间。王某起床后回校前,曾问郎某是否有钱,并将郎某衣服袋内仅有的十几元钱拿走。
      2010年9月28日,王某与郎某一块出去玩之前,郎某曾给王某送去一些水果(香蕉、葡萄等)到学校,并将自己衣服交给王某暂时保管(侦查卷P45王某所谓的“让我把他的东西送给他”就是指郎某暂时存放的衣物)。之后,王某问郎某,是否带有钱,自己想买衣服,当得知郎某只带了200元钱后,就放弃了买衣服的念头。
       2010年9月28日下午5点,双方在宾馆的房间内,因谈到王某此前曾与另外的男友发生性关系,双方闹起别扭。郎某担心王某因此作出过激的事情,与王某抢夺裁纸刀,并因此双方都受了伤。
       2010年9月29日,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郎某的网友王涵与郎某时而互发短信,时而打电话,这使王某醋性大发,并趁郎某睡着时用烟灰缸砸郎某。
       2010年9月30日,王某与郎某到汝州后,王某曾想开电脑房上网,郎某不但不同意,而且还粗暴的骂了王某几句。郎某说这就是王某刺杀他的原因。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排除,王某在与郎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发现自己被一位自以为是的、分文不名的、心胸狭窄的、责任感不强的男生占了便宜后恼羞成怒,并产生了杀人之心。不能排除王某杀人未遂后,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才谎称自己被郎某多次强奸。
      四、建议给郎某一次与王某对质的机会。
      辩护人会见郎某时,郎某情绪相当激动,多次表示自己非常冤枉,多次表示要与王某对质。
      辩护人认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或许当事人之间的对质能够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郎某犯强奸罪。


                               辩护人:缑轩初
                             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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