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近亲属有权获得刑事判决书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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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平顶山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25日,该区法院向刘某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之后,该区法院将判决结果告知刘某亲属。但该区法院以涉及被害人隐私以及刘某亲属非本案当事人为由拒绝刘某妻子领取刑事判决书的请求。刘某妻子向笔者请教。笔者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其出示了相关规定,最终承办法官向刘某妻子送达刑事判决书。
【分析】
笔者认为,法院拒绝向被告人近亲属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做法在当今具有普遍性,这种作为侵犯了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2条对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的范围由明确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律师建议】
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被告人近亲属也应当善于利用上述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平顶山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25日,该区法院向刘某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之后,该区法院将判决结果告知刘某亲属。但该区法院以涉及被害人隐私以及刘某亲属非本案当事人为由拒绝刘某妻子领取刑事判决书的请求。刘某妻子向笔者请教。笔者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其出示了相关规定,最终承办法官向刘某妻子送达刑事判决书。
【分析】
笔者认为,法院拒绝向被告人近亲属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做法在当今具有普遍性,这种作为侵犯了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2条对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的范围由明确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律师建议】
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被告人近亲属也应当善于利用上述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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