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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管辖权方面无自由裁量权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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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2月21日,赵某骑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河南省叶县境内相撞,造成赵某等四人受伤。2010年3月5日,叶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叶公认字【2010】第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4月21日,因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叶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2010年5月3日,赵某等四人向孙某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叶县法院或者交强险承保人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管辖。赵某代理人与该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张姓副院长沟通,指出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叶县法院和卫东区法院有管辖权,但被告孙某的住所地新华区法院同样也有管辖权,现赵某向新华区院起诉,新华区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但张副院长强调本院新华区法院无管辖权,其不但不予立案,而且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分析】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在管辖权方面无自由裁量权。具体理由是:
一、法院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属于诉讼制度中的一个方面。根据上述规定,该问题只能由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在该方面无任何自由裁量权。
二、新华区法院作为被告孙某的住所地法院拒绝立案明显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孙某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赵某依法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新华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的裁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起诉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前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从上述规定,新华区法院不予立案后又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是违法的。正是由于新华区的这些违法行为,致使本案赵某等四人无法对不予立案裁定提起上诉,剥夺了赵某等四人的诉权。
【律师建议】
笔者从业多年,多次遇到基层法院仅仅依据某领导的讲话精神不予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情况。律师建议各级法院应当牢牢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为依法治国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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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缑轩初
  • 执业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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