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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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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4年12月,平顶山市某中泰合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成立。截止2004年8月前,饲料厂没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2004年7月,饲料厂解除与职工甲的劳动合同。随后,饲料厂与甲就是否应当办理失业保险以及饲料厂是否应当赔偿甲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甲申诉到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分歧】 审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饲料厂无需赔偿职工甲。一是因为饲料厂是否应当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何时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完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截止2004年7月前,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要求饲料厂办理失业保险,因此,饲料厂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二是甲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多长时间失业保险金是甲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事情,与饲料厂无关。三是甲的损失无法确定。 第二种意见是:饲料厂应当赔偿甲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一是饲料厂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2条的规定,饲料厂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另外劳动合同第六条也约定“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二是饲料厂应当赔偿甲在失业保险方面的损失。《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一是饲料厂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不因行政主管机关监督不到位而免除该义务。二是饲料厂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职工甲失业后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饲料厂没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直接导致了甲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三是饲料厂赔偿甲的损失有法可以。《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案件结果】 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甲的申诉请求。甲不服,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卫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饲料厂赔偿甲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饲料厂没有上诉。 【律师对用人单位的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免因小失大。 【律师对职工的提醒】 职工在被用人单位辞退时或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妨关注一下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或许有意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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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缑轩初
  • 执业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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