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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擅长:

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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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5月6日,86岁的李瑞芳老人(甲方)及其子陈某(丙方)与平顶山市某老年公寓(甲方)签订《入住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如非因甲方护理不当而造成的意外(如自杀、摔伤、突发猝死等)事故,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丙方并有权紧急处置但不负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同时约定,“床位费4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260元”。
2009年1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李瑞芳老人在护理员闫某的陪同下与其在武汉的女儿通电话。由于站立通话时间较长,护理员闫某又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李瑞芳老人重重摔倒在地,造成李瑞芳又股骨转子间骨折,仅医疗费就花去29678元(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支付18831元,李瑞芳老人个人承担10856元)。2009年5月26日,李瑞英老人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六级。李瑞英曾委托其子与老年公寓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老年公寓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赔偿。2009年5月27日,李瑞芳老人一纸诉状将老年公寓诉之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开庭审理时,老年公寓和闫某均承认护理员闫某没有国家颁发的养老护理资质,但强调接受过内部培训。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老年公寓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老年公寓聘用没有护理资质的闫某为护理员是违法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明确规定养老护理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二、老年公寓聘用的闫某实际上也不具备初级养老护理人员的相关技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初级护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是:“能预防老人走失、摔伤、烫伤、互伤、噎食、触电及火灾等意外事故。”本案中,闫某在护理86岁的李瑞芳老人时,显然根本没有意识到李瑞芳有摔倒的可能,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李瑞芳老人摔倒与老年公寓使用没有资质的护理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闫某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初级护理人员的基本技能,这次事故就可以避免。四、老年公寓应当赔偿李瑞芳老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本案中,老年公寓聘用没有资质和实际护理技能的闫某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明显是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五、老年公寓所谓的“对摔伤事故”不负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双方约定的是“非因甲方护理不当造成的摔伤事故”老年公寓不负责任,而本案中李瑞芳老人摔伤显然属于老年公寓护理不当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一、国家大力进行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机构的护理水平。二、养老机构应当向保险机构投保,在发生责任事故时可以有效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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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缑轩初
  • 执业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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