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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助原告设计起诉书

来源:缑轩初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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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经熟人介绍,李某利用星期天的时间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为该校开放教育系列的部分班级讲授法律课程。后因该校经济困难迟迟不支付课酬费等缘故,李某自2006年7月份后就不再去该校授课,但其仍然与该校负责开放教育方面工作的曹女士联系。每遇该校招收新生,李某都会询问曹女士是否发放原来的课酬费。曹女士也都以学校资金紧张为由说“下学期再说”予以拖延。
2009年3月19日,李某再次向曹女士询问课酬费时,曹女士说其已经不再负责该校开放教育方面的工作,她愿意给李某出具课酬费证明,让李某直接找学校讨要。次日,曹女士根据相关资料,核算了李某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课酬费数额共计1938元。之后,曹女士向李某出具了该课酬费没有支付的证明一份。李某持该证明找该校主要领导,相关工作人员总以主要领导工作忙为由不予安排接见。李某无奈,自己写了一份诉状后,请作为朋友的笔者进行评析。
【案件分析】
笔者作为李某的朋友,指出该诉状虽然符合形式要求,但在诉讼中可能会存在一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时效问题。虽然事实上李某经常催要课酬费,按照法律规定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是,李某的讨要行为没有书面证据,其很难证明诉讼时效一再中断的事实。如果校方明确予以否认,对李某就极为不利。
二、相关事实的证明问题。虽然曹女士向李某出具了相关证明,但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曹女士的证明只是一般证人证言,如果曹女士能够出庭作证,相关事实人民法院是能够查清的。但是,曹女士现仍为该校的工作人员,其明显受制于该校,其出庭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曹女士拒绝出庭,该校再明确拒绝承认李某的陈述,本案的事实人民法院就无法查清,李某极可能败诉。
三、称谓存在问题。按照规定,教师需要持有教师资格证。李某在诉状中自称被该校聘为“外聘教师”,但其没有教师资格证。如果诉讼中校方以李某不具备教师资格为由提出抗辩,很可能对李某产生不利的法律效果。
【诉状设计】
鉴于存在上述情况,笔者就诉状设计向李某提出一下建议:
一、由于该校在2009年3月20日前一直没有告知过李某其应当得到的课酬费是多少,因此李某可以在陈述时强调“2009年3月20日双方就课酬费进行了结算”。在诉讼中,该校即使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但其也无法否认“2009年3月20日双方就课酬费进行了结算”的事实。这样,诉讼时效就迎刃而解。
二、将曹女士列为被告之一。本案曹女士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学校承担责任,将其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不将其列为被告,即使将曹女士列为第三人,曹女士也绝对有可能不出庭,这样人民法院就无法查明事实。因此,必须故意将曹女士错列为被告,以保证其按时出庭。
三、在诉状中去掉“外聘教师”字样,以规避“教师资格证”问题。给学生讲授专业课酬并非教师的专利,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接受学校的邀请也是可以进行讲授的。
【案件进程】
李某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并于2009年6月5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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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缑轩初
  • 执业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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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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