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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离婚案答辩状

来源:张光山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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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

     就马×××××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答辩人也不同意离婚,肯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得与答辩人离婚,理由是:

1. 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03年冬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041217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一直关系不错,这一点原告在诉状中明确予以认可。

2. 原告要与答辩人离婚的真是原因,根本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那样,而是原告家庭特别是原告之母知道答辩人是乙肝携带者后,害怕被传染上乙肝所致,原告之母先是以分家为由,将答辩人骗到其源,逼答辩人自行离开。

3. 原告以为分居两年就具备了离婚条件,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的严重误读。《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予以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中分居两年只是形式要求,感情不和才是实质要求。答辩人在前面已阐明夫妻感情并不存在不和的情形,原告也对此予以认可,至于原告所说的“分居”,也并非《婚姻法》概念下的“分居”,原告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家,答辩人是由于婆婆的原因有家不能回。本案中的分居,根本就不是感情不和的结果,对照《婚姻法》第32条,本案无论在实质要求还是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将离婚。

二.  关于原告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小孩的抚养问题,答辩人要求继续抚养小孩。

答辩人虽然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最终离与不离不以答辩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也不以原告的想法而转移,答辩人尊重法院的判决。既然双方有婚生子女,就不得不谈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答辩人的态度是要求继续抚养小孩。

1. 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答辩人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情谊,且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家人经济状况都很好,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小孩.

2. 答辩人自被原告母亲逐出家门后,一直寄住在娘家,两年多来,孩子受到其外公外婆无微不至的照顾,答辩人父母也要求并有能力一如既往的照顾外孙.

3. 孩子两年多来,在答辩人的精心抚养下,身体、心理方面健康成长,并没有因为单亲受到影响,,这是小孩应该由答辩人抚养的最有力的佐证。

4. 原告明知小孩在外公家,却从未探望,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不尽抚养义务,自从孩子出生以来,原告及原告家庭对待孩子的态度和其后答辩人多次回到婆家,婆婆不让进家门时说:“我们连孩子都不要,怎么能要你”之类的话,答辩人完全有由相信原告并非真心要抚养小孩,只是以此为条件,不想出抚养费而已。

纵上所述,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答辩人要求继续抚养小孩有充分的法律事实和理由。

三、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对离婚理由陈述完全颠倒黑白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生在家庭里的那一次纠纷,也是唯一的一次纠纷,起因时答辩人的父亲想出资让答辩人做点生意,来和情家商量,本在情理之中,也非常礼貌。原告母亲因为对乙肝产生的心里阴影而借机生事,进而辱骂,却被原告说成是答辩人不满原告家庭的隔离措施而大动肝火,并招引娘家人来大闹,实际上在整个纠纷过程中,答辩人什么都没有做。

2.关于大字报的事,答辩人也是事后很久才听人说,“家丑不可外扬”的千年古训答辩人还是懂的,不可能去揭自家婆婆的短。原告说答辩人四处张贴大字报完全不符合事实.

3.正如姑娘出嫁三天要回门一样,女人坐完月子抱小孩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这是民俗,到了原告嘴里,成了强行携子回家,把原告之母的不让进门倒打一筢成再不回来.

答辩人认为原告之所以做这些不实所述,完全实为实现离婚目的而耍的诉讼技巧

综合以上答辩人理由,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完毕。

                         2008 .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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