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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长春|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来源:广和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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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理解适用:

1、指导思想是什么?

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审判权的边界,行政权负责解决违法建筑的认定、归属和内容问题,司法权负责解决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

2、什么是违法建筑,其内涵是什么?

违法建筑(即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违法工程),是指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当事人对违法建筑是否享有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应当取得权利,更不能享有权利,包括占有权,但由于当事人对违法建筑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占有的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应当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进一步而言,对于违法建筑,不予保护,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过度保护,会助长私搭乱建的恶性循环。因此,对于当事人对违法建筑形成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前述问题,而且也可以避免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4、人民法院如何对违法建筑进行审查?

虽然人民法院不对是否为违法建筑出具法律文书,但仍然需要对违法建筑与否进行审查判断,当然这种审查判断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判断,即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筑,由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5、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筑;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建造的建筑;

(4)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30条。

2、《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

第22条  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理解适用:

1、立法背景是什么?

(1)违法建筑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与建筑物的违法性本身及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不动产所有权,无本质联系;(2)合法建筑致人损害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违法建筑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律逻辑,且难言公平;(3)法律依据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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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广和所
  •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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