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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新裁判指引

来源:广和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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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2018年8月1日发布,法[2018]21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解读:

1、民间借贷,是指除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如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款项交付(如银行流水)、借款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多个方面,其中核心事实要素为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是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异常关键。

3、在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直接询问,以减少代理人转述之不足或故意剪裁,通过有效的交叉询问等诉讼技巧及实际的生活经验法则,充分还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

4、当事人一方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往来电邮、款项交付视频监控等,以上这些证据对于还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读:

1、对于未决的案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防范误判。

2、对于已决的案件,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解读:

1、利率规制始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核心问题,不管是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是2011年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亦或是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都对利率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从最初的利率天花板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到最新司法解释的“二线三区”,即年利率24%以下的(含24%)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上36%以下的(含36%)为自然债务区(债务人自愿并已实际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区(债务人自愿并已实际支付的有权要求返还)。

2、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利息”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还应当包括逾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费用,前述这些项目虽然名目不同,但实质上仍然属于债务人库获得借款所负担的成本,总计不应当超过年利率24%,否则,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砍头息,即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人民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若借款金额的大部分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支付,差额部分以现金交付的,债权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债权人为专业放贷机构、放贷人的情况下,更应当加大其举证责任,否则,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解读:

民间资本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中的一些已经成为“影子银行”、“地下钱庄”,构建起规模可观的资金池,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拆借等,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但自由不等于无序,民间资本作为金融风险的“灰犀牛”,也需要被纳入监管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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