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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且优先受偿

来源:广和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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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让与担保?

答: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包括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为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为担保权人)

二、什么是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一种,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变更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权折价后的价款受偿的一种担保。

三、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股权质押合同,还是股权让与担保合同?

答: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从形式上看,虽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就其实质而言,当事人之间订立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合同目的,是为主债权合同提供担保,转让人并未真正转让股权,受让人也并未真正要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让与担保合同。

四、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股权让与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并不违反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也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更不违反流质契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但并不禁止清算型让与担保。

五、担保权人能否就股权让与担保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答:在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取得的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如果不能就被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那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律师实务处理中,将股权让与担保合同视为股权质押合同,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视为股权质押登记,因此,总体上而方,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让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权人的债权人能否基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执行该股权?

答:基于工商部门股权登记的推定效力,担保权人的债权人可以执行担保权人在标的公司的股东,但担保权人实质上并非标的公司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此种情况下,作为担保人的转让人可以提起股权确认之诉,也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其合法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

七、担保权人作为名义上的标的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标的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即使转让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担保权人也不需要向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受让人虽然形式上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但就其实质而言,其仅是以标的公司的股权为其主债权提供担保,并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八、担保权人将其名下的股权质押或转让,应如何处理?

答:担保权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或者进行转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则相对人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对于转让人的损失,可以另诉担保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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