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炎律师

刘道炎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

金公司状元楼项目不能购买兼对宜昌市房管局申诉

来源:刘道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30
人浏览

宜昌市夷陵区国有公房管理所

关于状元楼项目非法拆迁、拖欠补偿款等违法事实的申诉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我所是代表夷陵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公房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宜昌市西陵一路62号存有部分国有房屋由我所代为管理。20057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G200510号地块包括我所房屋占用范围全部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被宜昌金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用于开发状元楼项目。

基本事实:该公司于20051123取得拆许字(200522号《拆迁许可证》(附件一),与我所于200633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附件二)。我所于200636日将《房屋产所有权证》(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9696号)和《国有土使用权证》(宜市国有98字第090202013号)交付(附件三),其未按协议约定在2006318日前支付余款859000元。同年3月争议房屋被该公司非法拆除。该公司于20065月取得医用胶项目[2006)宜发改投资第193]立项,20067月取得宜昌市规划局批准其将该项目用于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市规建永(2006084号)。状元楼项目屋架顶部违法封闭经宜昌市规划局20072[2007]06号《规划业务会会议纪要》(附件四)决定对该项目按违法加层没收其利润所得并处以罚款。该公司开发状元楼项目全部作为作为商业门面和商品房住宅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在预售合同存在多处严重违法如没有执行“一价清”等)。该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目前正与购买人办理交接手续。

我们认为,金兆公司拆除争议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外,将争议房屋拆除后至今未办理原产权证注销登记,按商业办公申请立项和规划却按住宅进行开发和销售等行为违反房产管理法律,贵局应依法对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该项目销售监管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购房人利益。结合《建设部房地产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1994613日,建房产字[1994]31号)中关于“对未缴清拆除代管房产补偿价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等规定,我们还认为在金兆公司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罚和有效纠正前,贵局应停止办理该项目相应产权登记。

事实上,金兆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将商业用途房屋按住宅进行评估补偿,将应由其负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解除租赁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装饰装修等由我所负担,已经获得相当利益,在项目建成销售情形下仍拒付拆迁补偿明显缺乏诚信。我所希望在贵局及宜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敦促下,金兆公司能履行双方业已达成协议,支付拆迁补偿余款。

          申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有公房管理所二零零七年二月

 

以上内容由刘道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道炎律师咨询。
刘道炎律师
刘道炎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道炎
  • 执业律所: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