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公司状元楼项目不能购买兼对宜昌市房管局申诉
宜昌市夷陵区国有公房管理所
关于状元楼项目非法拆迁、拖欠补偿款等违法事实的申诉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我所是代表夷陵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公房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宜昌市西陵一路62号存有部分国有房屋由我所代为管理。2005年7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G(2005)10号地块包括我所房屋占用范围全部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被宜昌金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用于开发状元楼项目。
基本事实:该公司于
我们认为,金兆公司拆除争议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外,将争议房屋拆除后至今未办理原产权证注销登记,按商业办公申请立项和规划却按住宅进行开发和销售等行为违反房产管理法律,贵局应依法对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该项目销售监管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购房人利益。结合《建设部房地产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1994年6月13日,建房产字[1994]31号)中关于“对未缴清拆除代管房产补偿价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等规定,我们还认为在金兆公司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罚和有效纠正前,贵局应停止办理该项目相应产权登记。
事实上,金兆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将商业用途房屋按住宅进行评估补偿,将应由其负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解除租赁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装饰装修等由我所负担,已经获得相当利益,在项目建成销售情形下仍拒付拆迁补偿明显缺乏诚信。我所希望在贵局及宜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敦促下,金兆公司能履行双方业已达成协议,支付拆迁补偿余款。
申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有公房管理所二零零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