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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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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自:原创 作者: 时间:2007-07-28 21:41:57 裁判标题: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标题: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 书本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六期(总第128期) 审判字号: [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文书: 点击浏览案例正文内容 审判时间: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该单位黄页介绍 审理法官: 案例:韩玫 吴晓芳 张进先 | 黄页:韩玫 吴晓芳 张进先 法院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律师: 案例:王开定 | 黄页:王开定 被告律师: 案例:万艺娇 汤忠赞 | 黄页:万艺娇 汤忠赞 原告律所: 案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 黄页: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律所: 案例: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 黄页: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被告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仍为有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学 理 词: 案例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论文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法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新闻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证据提示: 法 律 点: 1、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 2、发包方的违约行为能否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 法律依据:在线查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裁判要旨:   (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国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圳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此后,国利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圳业公司。圳业公司在收到竣工资料后的28日内,既不表示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圳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会议纪要》列明的与会方并不包括圳业公司,《会议纪要》与圳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鉴于本案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双方当事人在价格调整问题上存在争议。六份工程变更单中虽有两份没有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但均系圳业公司提出变更,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由于涉案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的,作为发包方的圳业公司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的瑕疵,也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份工程变更单有效并无不当。对圳业公司关于部分工程变更单未经建设单位等签字确认,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 书本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六期(总第128期) 审判字号: [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文书: 点击浏览案例正文内容 审判时间: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该单位黄页介绍 审理法官: 案例:韩玫 吴晓芳 张进先 | 黄页:韩玫 吴晓芳 张进先 法院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律师: 案例:王开定 | 黄页:王开定 被告律师: 案例:万艺娇 汤忠赞 | 黄页:万艺娇 汤忠赞 原告律所: 案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 黄页: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律所: 案例: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 黄页: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被告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仍为有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学 理 词: 案例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论文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法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新闻相关:建设工程施工 证据提示: 法 律 点: 1、发包方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时,工程变更单存在瑕疵,是否仍能认定工程变更单有效? 2、发包方的违约行为能否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 法律依据:在线查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裁判要旨:   (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国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圳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此后,国利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圳业公司。圳业公司在收到竣工资料后的28日内,既不表示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圳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阻却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成就。《会议纪要》列明的与会方并不包括圳业公司,《会议纪要》与圳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鉴于本案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双方当事人在价格调整问题上存在争议。六份工程变更单中虽有两份没有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但均系圳业公司提出变更,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由于涉案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的,作为发包方的圳业公司有义务将工程变更单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签字,即使工程变更单存在未提交有关代表签字的瑕疵,也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变更单效力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份工程变更单有效并无不当。对圳业公司关于部分工程变更单未经建设单位等签字确认,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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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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