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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工伤律师方西乾]八八年发生的工伤不能按条例执行

来源:方西乾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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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问:我今年49岁,系国有企业职工,1988年因工受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企业进行改制,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是否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朔及既往的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伤,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可以明确地答复你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1998年因工致残,应按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工伤待遇,即按你每月领取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乘以当地人口预期寿命与你现有实际年龄差,一次性给付。 

洛阳劳动工伤律师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洛阳方西乾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洛阳医疗事故律师 洛阳工伤事故律师 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洛阳产品责任事故律师) 洛阳方西乾律师 执业证号:16021995A0199 业务电话:13525990690 执业机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 13楼 电子邮箱:luoyangfxq@126.com  QQ1332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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