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工伤律师】工伤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来源:方西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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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中对雇佣关系中受到伤害进行鉴定都适用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但两种鉴定存在以下区别: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由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适用于工伤事故;司法鉴定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等的鉴定;要求工伤赔偿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可直接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中包含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与非工伤评残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另外,二者申请鉴定的时效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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