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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工程款与劳务报酬转为欠条是否具有效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0

湖 南 省 隆 回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 ****民初 **号


   原告: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县****镇******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湖南**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原告郑**与被告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欧阳**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欧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65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老乡好友,共事多年。2015 年初,双方谋划合伙承包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酒店改造工程,原告为此筹资 30000 元交予被告。后该项目因其他原因并未启动,被告将该款项转为借款。之后几年,被告作为包工头带领原告在工地做工,期间多次拖欠原告工钱未付,双方经对账累计拖欠 37000 元工钱。综上,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 67000 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仅于2021年6月 29 日归还2000 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被告欧阳**辩称:1、已支付的农民工工程承包款 24000元,并不是原告所诉称的 2000 元。2、本欠条的 65000 元既没有经过调解,也不是双方当事人调解,更不是清算,故不能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案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因此,本案系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与被告欧阳**系好友。2015 年初,原告郑**将 30000 元现金给被告欧阳**,拟计划合伙承包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酒店改造工程,后该工程因其他原因并未启动,双方商定将该 30000元款项转为借款。此后,原告郑**给包工头欧阳**在工地做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欧阳**欠原告郑**劳务报酬 37000元。后被告欧阳**因无钱支付而于2021年3月 28日向原告郑**出具了欠条一份,具体内容如下:“欠条欧阳**今借到郑**陆万柒仟圆整(口67000元),属实。******************。借款人:欧阳** 2021.3.28”。经原告郑**多次向被告欧阳**催收上述款项,被告欧阳**仅支付了 2000 元,余下的 65000 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图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欧阳**于2021年3月28日自愿将欠款67000元(包括拟用于合伙承包工程的30000元以及原告劳务报酬 37000元)转为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原、被告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后被告仅支付了 2000 元,尚有 65000元借款至今未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65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辩称已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4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欧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 6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5 元,减半收取计 712.5 元,由被告欧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二O 二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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