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调解一案
湖 南 省 长 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民初 *****号
原告: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县**街道**社区****** 栋 ****号,身份证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女,19**年*月 **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区******栋*楼*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8日,被告龚*应退还原告唐** 52000 元,该款由被告龚*于2023年4月28 日前支付 8000元,2023年 10月28日前支付 12000元,剩余 32000 元于 2024 年4 月 28 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龚*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笔付款义务,则需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支付原告唐**从逾期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唐*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减半收取 550 元,原告唐**自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书记员 宋**